(2016)豫1002民初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楚伟光与刘许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伟光,刘许生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第3452号原告:楚伟光,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刘许生,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楚伟光诉被告刘许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楚伟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伟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伟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楚伟光负担。审 判 长 菅卫华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