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000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查国军与被执行人杨力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国军,杨力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查国军,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杨力彪,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查国军与被执行人杨力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督字第001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杨力彪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2014)宁民督字第001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督字第001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