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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法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职工,住湖南省道县道江镇。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道法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以被执行人何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2)道法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