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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康义勇诉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义勇,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康义勇,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亚娟,女,汉族,1958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2016〕黑02**民特第37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项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