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丽珠与吴明振、伍彩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珠,吴明振,伍彩珍,蔡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269号原告:黄丽珠,女,汉族,户籍住址: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46。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平,男,××年××月××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吴明振,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13。被告:伍彩珍,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金鸡西。公民身份号码:×××0624。被告:蔡某。法定代理人:赖宝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克健,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丽珠诉被告吴明振、伍彩珍、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黄丽珠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珠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黄丽珠负担。审 判 长 徐英涛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仙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