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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丽珠与吴明振、伍彩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珠,吴明振,伍彩珍,蔡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269号原告:黄丽珠,女,汉族,户籍住址: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46。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平,男,××年××月××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吴明振,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13。被告:伍彩珍,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金鸡西。公民身份号码:×××0624。被告:蔡某。法定代理人:赖宝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克健,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丽珠诉被告吴明振、伍彩珍、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黄丽珠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珠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黄丽珠负担。审 判 长  徐英涛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仙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