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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7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黎娜、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黎娜,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741-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黎娜。被执行人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684号17栋603室.法定代表人范来成。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黎娜、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涛、兰州锦隆磨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