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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雅安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与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330号原告:雅安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临江路建设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邰义,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文,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大燕,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石静,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成鹏,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磊,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原告雅安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告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雅安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将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汉碑村增产社的9.98亩土地归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2年10月25日与雅安市统征办公室签订统一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缴纳了大部分征地费用并取得了雅安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征用土地的批复的通知文件,雅安市统征办公室立即派人同原告一起在征用土地的四至边界线上打桩交付土地。同时,给原告一张征用土地的图纸,从此以后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汉碑村增产社的9.98亩土地使用权归属原告所有。2010年时,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先后二次发函给原告协商收购上述土地事宜。由于该中心与原告协商未果,上述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原告所有。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已经占用上述土地,原告多次与被告的相关负责人协商未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原告认为其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认为争议土地系其经过雅安市人民政府、雨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其他相关单位确认,被告已合法取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均没有证明争议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权利证书,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并未明确。原告与被告就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争议,在协商不成时,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雅安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4元,原告雅安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守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雨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