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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6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与何文华、叶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何文华,叶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450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水岸华府1幢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1812387A。法定代表人:迟家方,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波,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文华,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叶淑芳,女,汉族,1971年12月24日生,住福建省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与被告何文华、叶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缪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