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沈阳亚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佳木斯东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顶奇配货站、沈阳市三利交通运输信息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亚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佳木斯东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顶奇配货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2307号原告:沈阳亚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组织机构代码:70209940-4。法定代表人:张家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跃起,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佳木斯东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华,系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顶奇配货站,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盖成,系经理。被告:沈阳市三利交通运输信���站,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芦慧彬,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亚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佳木斯东电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顶奇配货站、沈阳市三利交通运输信息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亚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亚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肇一畅审 判 员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