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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胡贵平与秦遵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贵平,秦遵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233号原告胡贵平,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建中村*组。被告秦遵光,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长兴村*组。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贵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贵平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贵平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 晟审判员 王爱霞审判员 徐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