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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黄爱平,胡曼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保144号申请人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1号汇达大厦802房。法定代表人:郑孟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爱平,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胡曼龄,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人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祥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爱平、胡曼龄的银行存款6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津市市的房产。担保人郑孟梯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16)湘0781执保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新凤祥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曼龄所有的坐落于津市市九澧大道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