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江广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江广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363号原告: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655号航空国际商务中心A座508室。法定代表人:刘宪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广柱,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广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