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4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江广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江广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363号原告: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655号航空国际商务中心A座508室。法定代表人:刘宪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广柱,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广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长春志诚石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