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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花、贾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花,贾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183号申请人:陈花,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龙,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贾小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火车站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花与被告贾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贾小涛名下建设银行菏泽铁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53000元、建设银行济南铁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申请人陈花与担保人张涛以其共同共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贾小涛名下建设银行菏泽铁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5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贾小涛名下建设银行济南铁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三、查封申请人陈花、担保人张涛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1785元,由申请人陈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霄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