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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女,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关于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申请执行人石某的嫁妆交接完毕,但申请其他事项有误。申请执行人石某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某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周进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