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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仁桃、王仁琴与茌平县信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仁桃,王仁琴,茌平县信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160号申请人王仁桃。申请人王仁琴。委托代理人施德林,高邮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茌平县信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南园区。法定代表人郝红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仁梅、王仁琴与被申请人茌平县信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重型普通挂车,保全金额为10万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王仁桃、王蕾蕾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清华园二区18幢206室的房产,查封金额为10万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茌平县信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重型普通挂车,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厉爱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