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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葛振明与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振明,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573号原告:葛振明,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阳,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葛振明与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葛振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振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葛振明负担。审判员  刘怀军二〇一六年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