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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原泉、吴龙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原泉,吴龙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吴原泉,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吴龙城,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原泉与被执行人吴龙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2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原泉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赖陆好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