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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艳与黄葆鹏、李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黄葆鹏,李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843号原告郭艳,女。委托代理人刘生龙,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黄葆鹏,男。被告李会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诉被告黄葆鹏、李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艳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艳以与被告黄葆鹏、李会红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为2630元,由原告郭艳承担。审判员  唐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文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