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40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福良、刘芳婷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409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福良,刘芳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098-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高志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福良,1979你7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刘芳婷,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福良、刘芳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刘福良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新城开发区市场北宿舍楼604房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建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