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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金兆伟诉郑孝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兆伟,郑孝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734号原告金兆伟被告郑孝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兆伟与被告郑孝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