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山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安徽师范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山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安徽师范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342号原告:马鞍山市佳山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安徽师范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告马鞍山市佳山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安徽师范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佳山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赔偿违约损失846338元”变更为“赔偿违约导致延迟取得房款的利息损失164876元”,并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佳山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佳山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计1799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佳山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林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王玲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