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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南充五星金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平昌县开心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五星金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平昌县开心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3民初886号原告:南充五星金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宜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飞、唐邦竣,均系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昌县开心大药房。负责人:杨空,该大药房经营者,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南充五星金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开心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邦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中药饮片供货商。2014年4月14日,原告和被告通过对账函对账后,截止到2016年3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66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货款。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3665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查明: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了中药饮片等药品,先后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2016年4月14日,原、被告对货款进行结算和对账,形成了《客户对账函》一份,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3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53665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被告均拖延不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有货物销售单、销售明细表、《客户对账函》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中药饮片等药品后,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确认下欠原告货款53665元,被告本应即时向原告付清货款,但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至今拒不支付,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时,并未明确约定付清货款的时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平昌县开心大药房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南充五星金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665元。二、驳回原告南充五星金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71元由被告平昌县开心大药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小东审判员  任 恋审判员  欧阳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