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振保与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滕店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保,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滕店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马振保,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明华,男,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63-2号。法定代表人罗全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滕店小学,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藤店村。法定代表人占克文,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马振保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滕店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滕店小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50462.40元(本金48000.00元、利息842.40元、诉讼费1000.00元、执行费62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玉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