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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潘海侠与路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侠,路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090号原告潘海侠。被告路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侠诉被告路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海侠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侠撤回对被告路遥起诉。案件受理费88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