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潘海侠与路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侠,路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090号原告潘海侠。被告路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侠诉被告路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海侠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侠撤回对被告路遥起诉。案件受理费88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