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执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独山县腾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徐有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独山县腾升建筑设备租赁部,徐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2658号申请执行人:独山县腾升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者曾彬,男,生于1972年11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徐有亮,男,生于1979年7月15日,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申请执行人独山县腾升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徐有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璧山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徐有亮给付租金5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44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0079.13元。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土地房屋、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26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克 中代理审判员 李 沅 林代理审判员 陆 世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陈铱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