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国利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吴双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利,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吴双松,李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利。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法定代表人:张桂清,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双松。被执行人李硕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吴双松、李硕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6万元及利息,并缴纳案件诉讼费5700元、申请执行费10339元,被执行人吴双松、李硕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吴双松、李硕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6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700元(案件诉讼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吴双松、李硕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339元(申请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新棠审 判 员 XX彪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