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5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蒋宜彤与丁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宜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蒋宜彤,男,生于1969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丁小军,男,生于1980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蒋宜彤与丁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小军只在渠县农村信用合联作社营业部有存款4407.03元存款(已冻结),其他银行无存款,位于渠县渠江镇渠光社区六社科华首座一期,三、四号楼4憧2-1-4号房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丁小军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丁小军未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宜彤40400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审判员  熊健审判员  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