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茂林与韩志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林,韩志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791号原告陈茂林。被告韩志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林与被告韩志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茂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茂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陈茂林负担。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超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