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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茂林与韩志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林,韩志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791号原告陈茂林。被告韩志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林与被告韩志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茂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茂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陈茂林负担。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超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