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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5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永富与刘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富,刘士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035号原告王永富,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德,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士兰,女,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佰鹏,临沂兰山沂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永富与被告刘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富撤回对被告刘士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永富负担。审 判 长  刘国良审 判 员  王 硕人民陪审员  李朝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春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