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韦天礼诉黎代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天礼,黎代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6民初535号原告:韦天礼,男,1972年1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红,贵州灵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代明,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负责人:龙明刚,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顾祝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天礼诉被告黎代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天礼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天礼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天礼撤回对被告黎代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为414元,由原告韦天礼承担。审判长 覃 静审判员 韦绍南审判员 蒙泽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