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司兵和与林爱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兵和,林爱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司兵和,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林爱志,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司兵和与林爱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18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爱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