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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舒兆凯、黄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兆凯,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153-2号申请人舒兆凯,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黄XX,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职工,住万年县。申请人舒兆凯与被执行人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何国栋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黄XX财产均已抵押或被本院查封、工资被冻结,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