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朱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武穴市××××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朱某与亲友在龙坪镇饮酒。当日晚8时许,朱某驾驶鄂A×××××号别克轿车由武穴城区民主路市委红绿灯路口处经过时,被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mg/100ml,随后被带至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采样,并送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检测。经检测,朱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6.00mg/dL。2016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对朱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4日朱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武汉安迪医学检验所检测报告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朱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经武穴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朱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