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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409黄红申请执行杨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杨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黄红,女,汉族,1969年12月4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被执行人杨玉祥,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黄红诉杨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由被告杨玉祥偿还原告黄红借款本金人民币四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谢仑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交600元,由被告杨玉祥负担,原告预交部分,由被告杨玉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另4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由被告杨玉祥向本院缴纳。因被告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黄红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扣取被执行人杨玉祥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款13545.00元给付申请人黄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玉祥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杨桥生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饶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