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特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可成、陈珍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可成,陈珍珍,陈太平,陈清池,陈和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特字第42号申请人:陈可成,男,194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杰(系陈可成之子),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陈珍珍,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陈太平,男,194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陈清池,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陈和平,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开元区。申请人陈可成、陈珍珍、陈太平、陈和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可成、陈珍珍、陈太平、陈和平称,被申请人陈和平与四申请人系同胞兄弟姐妹,因被申请人陈和平患有精神疾病,1992年9月份离家出走,家人多处寻找未果,且被申请人既没有联系家人,也未回过家。1992年9月份,申请人陈可成、陈清池在厦门日报刊登寻人启事,但始终没有被申请人的消息。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有22年。四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和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和平,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厦门市白鹤山8号502室,公民身份号码。与四被申请人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1992年9月9日,陈和平离家出走,家人多处寻找未果,陈和平既未联系家人,亦未回家。1992年9月20日,陈可成、陈清池在厦门日报上发出寻人启事,寻找陈和平,仍未果。申请人陈可成、陈珍珍、陈太平、陈和平申请宣告陈和平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在厦门日报发出寻找陈和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和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和平自1992年9月份失踪至今已达20余年,虽经家人多方查找及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的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和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