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1119-1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120郑菊香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菊香,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119-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菊香,女,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苏站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806538-0。法定代表人:蒋卫东。本院在执行郑菊香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苏州总官堂路555号苏尚新地生活广场有房产,但房产均设定抵押并由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查封,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相关房产出租,本院已依法提取租金中;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受理被执行人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的共百余件。本院已依法将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军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