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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云婷与洪甘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甘福,黄云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民终1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甘福,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章扬,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云婷,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耀华、王明花,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甘福因与被上诉人黄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5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甘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其借贷事实属实,但遗漏认定部分还款,洪甘福已超额偿还了借款。黄云婷辩称,洪甘福并未超额还款。除本案借款外,2012年12月4日洪甘福还次向其借款2611700元,2013年返还的550万元先用于偿还该借款本息,余款才用于偿还本案借款。黄云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洪甘福立即向黄云婷偿还借款本金252万元及利息(按2%每月计算,自2013年1月19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洪甘福于2012年7月3日向黄云婷出具《借条》,载明洪甘福向黄云婷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在2012年7月3日至2014年1月3日止,借款月利率3%。同日,黄云婷通过案外人沈祺的银行账户向洪甘福提供借款800万元。一审审理中,黄云婷确认收到洪甘福于2012年7月17日归还的借款本息200万元,于2012年7月18日归还的借款本息30万元,于2012年9月7日归还的借款本息100万元,于2012年11月15日归还的借款本息50万元,于2013年1月19日归还的借款本息2768162元,以上合计6568162元,并确认洪甘福已经付清截止2013年1月19日前的全部借款利息,尚欠本金2522502元。但黄云婷自愿按洪甘福尚欠借款本金252万元主张债权。一审法院认为,黄云婷自愿向洪甘福提供借款,其行为与法不悖,应当认定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洪甘福尚欠黄云婷借款本金252万元及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黄云婷要求洪甘福偿付借款本金252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洪甘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黄云婷借款本金252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均陈述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下列事实:1、2013年9月5日,洪甘福向黄云婷还款10万元,2012年9月28日,洪甘福向黄云婷还款336600元,2013年1月19日,洪甘福向黄云婷偿还一笔50万元、一笔500万元共计550万元。2、2012年12月4日洪甘福另向黄云婷借款2611700元。对于该笔借款,黄云婷称,借款约定利息每月3分,2013年返还的550万元先用于偿还该借款本息,利息自2012年12月4日到2013年1月19日共借46天,利息为120138元,余款2768162元用于偿还本案借款。洪甘福确认2012年12月4日该笔借款,但认为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双方之间本案借款约定利息为每月3%,洪甘福亦按该利率实际还款,之后仅数月洪甘福又向黄云婷借款2611700元,借款数额巨大,按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应当认定为约定了利息。洪甘福称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黄云婷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洪甘福向黄云婷借款应当依约还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3%,洪甘福已按该约定利率支付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出借人只能要求按照月利率2%支付,现黄云婷要求按月利息2%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洪甘福实际返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按本院认定的还款数额计算,还款先用于偿还利息,余款用于抵扣本金,则截止2013年1月19日,洪甘福尚欠借款本金为2039573元。综上所述,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本院根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5697号民事判决为:洪甘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云婷借款本金2039573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黄云婷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洪甘福的其他上诉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0319元,由黄云婷各负担7500元,由洪甘福各负担3281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刘旺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梅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