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静静与宋超、盛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静,宋超,盛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323号原告:王静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超,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盛春花,女。原告王静静与被告宋超、盛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静静于2016年10月8日以欠款尚未到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静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王静静负担。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