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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静静与宋超、盛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静,宋超,盛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323号原告:王静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超,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盛春花,女。原告王静静与被告宋超、盛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静静于2016年10月8日以欠款尚未到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静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王静静负担。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