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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葛正松、柳远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正松,柳远飞,陶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葛正松,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柳远飞,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陶庆春,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葛正松与被执行人柳远飞、陶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