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葛正松、柳远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正松,柳远飞,陶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葛正松,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柳远飞,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陶庆春,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葛正松与被执行人柳远飞、陶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