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利军与刘继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军,刘继斌,陈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945号原告:李利军,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斌,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在明,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刘继斌妻子。原告李利军诉被告刘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6日李利军申请追加刘继斌妻子陈在明为本案被告,并提交了保全申请。李利军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全部诉讼请求,以及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军撤回全部诉讼请求与诉讼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军撤回起诉;准许原告李利军撤回保全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8120元,由原告李利军负担。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苟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