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利军与刘继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军,刘继斌,陈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945号原告:李利军,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斌,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在明,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刘继斌妻子。原告李利军诉被告刘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6日李利军申请追加刘继斌妻子陈在明为本案被告,并提交了保全申请。李利军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全部诉讼请求,以及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军撤回全部诉讼请求与诉讼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军撤回起诉;准许原告李利军撤回保全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8120元,由原告李利军负担。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苟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