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长红与被告李凯、李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红,李凯,李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075号原告:陈长红,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街良种场7栋75号。被告:李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九台子村。被告:李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红诉被告李凯、李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0元,减半收取157.00元由原告陈长红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