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汉强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77号刘汉强: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刑二初字第0237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法院没有对申诉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进行调查是错误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本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侦查机关的多次有罪供述证实你在曹响利提供的空白房产证上填写内容,并在明知曹响利用作担保的房产证为假证的情况下,介绍高华借钱给曹响利,故意骗取高华的钱财,你的供述与同案人曹响利的供述,被害人高华的陈述相一致,且另有书证被害人高华提供的书面借据和徐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实,足以证实你伙同曹响利骗取高华钱款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1、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到看守所后也多次供述了犯罪事实;2、一审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庭审时公诉机关宣读了参与侦办该案的侦查人员张宗强、郭骏、王海鹏的证言,证实未对你实施刑讯逼供,看守所医生石磊、管教薛新春的证言以及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你入所时各项检查显示正常、体表无外伤,没有证据证实你受到了刑讯逼供;3、二审期间提供的徐州医学院B超报告单并未载明你右侧大腿存在损伤,不能据此认定你受到过刑讯逼供。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