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民初字第1998-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汝州市财政局与汝州市汝瓷一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财政局,汝州市汝瓷一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民初字第1998-1506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李三杰,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汝州市汝瓷一厂。法定代表人:龚国政,男,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汝州市财政局与汝州市汝瓷一厂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汝州市汝瓷一厂被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据(2006)汝经破字第002-6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终结汝州市汝瓷一厂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汝经初字第214号经济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