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永良与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良,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426号申请执行人:胡永良,男,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永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二七民二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87.35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