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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玉忠申请邢小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忠,邢小龙,刘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邢玉忠,男193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镇。被执行人邢小龙,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术梅,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四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生效裁决已将由被执行人邢小龙、刘术梅经营的鱼塘交付给申请人邢玉忠经营管理;对申请人邢玉忠主张退回被执行人邢小龙、刘术梅经营的4.3亩承包田,因申请人邢玉忠妻子郭淑清不申请执行且又无法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实际耕种被执行人邢玉忠个人承包田,需待与相关部门协调测量后再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