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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青岛世昌达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泽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世昌达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世昌达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世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泽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世昌达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泽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泽东已交纳案件款人民币57455元(含执行费751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