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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兵与王加莲、陈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兵,王加莲,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徐兵,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王加莲,女,1958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陈祥,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徐兵与被执行人王加莲、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陈祥的工资和房产进行了查封,两个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因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