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兵与王加莲、陈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兵,王加莲,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徐兵,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王加莲,女,1958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陈祥,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徐兵与被执行人王加莲、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陈祥的工资和房产进行了查封,两个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因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