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王亮与宋荣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宋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407号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亮,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宋荣波,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宋荣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5)舒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进入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舒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鳕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