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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潘秀珍与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秀珍,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秀珍。委托代理人孟天龙。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潘秀珍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24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秀珍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0716.6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通过执行网络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且有可供执行的资金。2016年8月15日,本院分别在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路分理处账户内扣划案款50716.60元,本案执行费1161元,合计51877.60元。现本院已将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潘秀珍。关于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积极对涉案房屋进行报备。因考虑审查办理周期较长,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潘秀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