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林静与李志奇、王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静,李志奇,王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徐林静,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李志奇,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王秀红,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徐林静与李志奇、王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志奇、王秀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徐林静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